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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泽法韵·研究生校外导师大讲堂第3期:郇习顶博士来我校讲学

发布时间: 2021-03-24     作者/出处: 法学院     阅读次数: 1685

2021年3月24日下午2点,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润泽法韵·研究生校外导师大讲堂”第3期邀请到了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郇习顶博士,作《浅谈几种常见刑事案件的认定思路和裁判要旨》专题讲座,郇习顶博士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高级法官,现离退休法官协会常务理事,具有醇厚的学术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本次讲座在教学法庭举办,由法学院王刚副教授主持,法学院百余名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郇习顶博士从案情出发,罗列相关法条,展示分歧意见,再到陈述办案机关的认定思路,娓娓道来,给同学们展现了法官分析案件的思路。郇博士挑选了三个典型案例,以“盗窃,还是诈骗?”、“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诈骗、保险诈骗还是无罪?”三个主题分别讲解,三个案例均是在随着时代的发展犯罪形态越发多样,刑法法条与司法实际无法有效衔接的现状下,法院通过说理弥合成文法与司法实践之间的沟壑,区分罪与罪之间的界限的范例。例如,在“掉包退货案”中,通过对诈骗行为的实质分析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定性;在“保险诈骗案”的认定中,由于保险诈骗罪特殊主体的局限性,导致案件认定困难,法院从立法原旨出发,做合理的目的性解读,扩张解读,将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郇博士还对“司法造法与罪刑法定”关系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司法造法在英美法系是常态,在我国也很常见。司法造法的存废、利弊得失,最高司法机关与学术界一直在争论,从未统一过意见。但是,司法实践中司法造法仍然在继续。我国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我国刑法虽然不可能禁止一切法益侵害行为,但是,只要某种行为严重 侵害了法益,或者侵害了重要法益,就应当将这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罚。我们刑法缺乏类型性,只是选择性地保护部分法益,而没有保护同等重要的法益,存在很多处罚漏洞。马克思讲过:“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因此司法实践中,刑法应当适度扩张刑罚处罚范围。

另外,郇习顶博士还特别讲解了一例“是否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案例,本案中,交警未对涉嫌醉驾和驾驶“三无车辆”的袁某及时作出处理,其后不久袁某继续驾驶“三无车辆”从事非法运营,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国外刑法理论有诸多学说。尽管刑法理论对因果关系众说纷纭,但对刑事法官而言,针对具体刑事案件做出的判决只能是唯一的,而且是确定的。近年来,在审判重大安全事故类案件过程中,采信客观关联论案例较多。但在具体案件中,不能机械地要求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同时,也不能脱离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合乎规律的联系,无限制地放宽,需要厘清原因行为与便利条件的界限。

王刚副教授谈到自己对这场郇博士的这场讲座感觉收获满满,他指出郇博士在讲座中通过四个实务案例研究,突出了两个方面的特点,其一是方法,其二是观点。郇博士谈到的这两点对法考和考研都有益。同时,王刚副教授指出本次讲座的两大启示,其一是如何学好刑法,法律不是简单地记忆法条,要充分理解法条背后的精神与原理。其二是要学会运用法条,如何将有限的抽象的法条用于论证复杂的现实生活。讲座结束后,同学依旧不愿离去,聚集在台前,与郇博士交流。

学术可以百家争鸣,法律实务却必须实现“个案正义”与“法制统一”的双重目标,郇博士以其多年的实务积累为同学们展现了一场刑事裁判的饕餮盛宴。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象牙塔内的同学们现在还只能纸上谈兵。去年11月,法学院特聘的研究生校外导师们的便是在塔顶开了一扇天窗,透过窗户,可以看到前辈法律人在“法”与“正义”间实践的身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