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网站!
首页  新闻中心  学院新闻

江苏省社科院副院长刘旺洪教授来校讲学

发布时间: 2014-11-10     作者/出处: 法学院     阅读次数: 1662

 

11月8日晚,教学法庭内灯火通明,省社科院副院长刘旺洪教授应邀来校讲学。讲座主题为:法治思维、法律思维与依法治理——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谢冬慧教授主持,法学院刘爱龙教授、尚永昕老师和众多学子聆听了本次讲座。

 

讲座开始,刘旺洪教授指出,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和新一届中央领导对法治建设高度重视,党中央明确提出在做好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改革开放、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和坚强的法治保障。而刚刚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是我党历史上第一次由中央全会通过的关于法治建设的决定,是我党关于法治国家建设的一次顶层设计,也是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召开全会专门研究法治建设问题。全会对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的战略部署,刘教授认为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迫切需要全体中国人从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上进行转变,形成法治思维、法律思维是实现国家治理方式变革的前提性、基础性条件,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对社会主体法治思维、思维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紧接着,刘教授就何为法治思维及其基本要求、法律思维的概念及其基本规则,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区别以及如何提高两种思维能力等诸多问题为师生作了全面的阐释。

刘教授认为,法治思维是以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规则和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路径及过程。它是一种运用法律进行多元价值和利益追求、综合权衡的思维。其核心是处理好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短期利益追求与长远利益维护、发展与稳定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的理性、均衡及有序。法治思维属于实践思维,也是一种理性思维,一种综合平衡的思维。刘教授指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法制尊严和权威;尊重和保障人权、认真对待权利;树立公平正义观念,切实保障社会公平;弘扬理性精神,平和文明执法以及增强程序立法,严格遵循正当程序等都是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

刘教授认为法律思维是指在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服务行为中,从法律的视角、综合运用法律的方法和逻辑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它主要是从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角度,自觉运用法律的理念和方法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它的目的是探求事物的法律意义,促进法治秩序的形成,具有转化性、平衡性、规则性以及程序性的特点。以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基本分析工具、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理由优于结论,这些都是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两种思维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刘教授指出,有法律体系,就有法律概念和命题,就可以形成法律思维,但未必有法治思维,正如法律体系的建成并不意味着法治体系也已经建成一样。没有基本的法律思维无法形成法治思维,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对领导干部而言,仅仅有法律思维是不够的。如果说法律思维主要是分析法学的基本立场和观点,强调形式正义、罪责罚均衡等,那么,法治思维更像自然法学和法社会学派的基本立场和观点,强调不仅从规则看问题,而更重要的是从制度、体系看是否合理,注重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于如何提高两种思维能力,刘教授给出了四条途径:第一,必须深刻把握现代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重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着力形成正确权力观和现代法治人格。第二,必须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的基本概念,着力构建法律话语系统。第三,必须全面把握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的基本特点和基本规则,着力养成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习惯及其行为习惯。第四,必须认真学习法律逻辑学,着力提高综合运用价值逻辑、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能力。

最后,谢冬慧副院长对刘教授的讲座做了简要总结,她指出,第一,依法治国是系统工程,需要全体中国人为之努力。作为当代的大学生,不论是法律专业还是非法律专业的,都应该掌握法律知识、努力培养法律思维,以适应依法治国的形势需要;第二,当下中国人的思维模式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但通过我们的深入宣传、示范和引领必将改变现状,依法治国的目标必将实现。

本次讲座为法学院“文济天下·法学一级学科学术讲座”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学校“润泽讲堂”系列讲座之一,由法学院、沁园书院、润园书院和教务委员会共同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