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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沙龙——常州学校受污事件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 2016-04-29     作者/出处: 法学院     阅读次数: 1213

        4月27日下午,在法学院青年教师殷楠、邵琛霞和罗秀兰的引导下,法学院专业协会在文心楼教学法庭会议室,举办了一次以“常州学校受污事件”为主题的法学沙龙。

        近日,常州市外国语学校毒地事件引发民众广泛关注,该起环境污染事件该归责于谁?本案中应该如何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呢?该案的起因以及在遇到类似的违法事件时应该怎么办呢?本次法学沙龙主要从法律的视角围绕上述问题进行讨论分析。

        就该起案件的归责问题,邵琛霞老师指出,由于化工厂搬迁时未依法处置化工用品导致土壤污染,导致诸多不良后果,所以本案的第一责任人是搬迁走的化工厂。其次是相关监管部门,由于它们监管不力,导致有法不依,让法律成了摆设,在学校建造之前没有做好本职工作,对环境保护问题,管理部门应承担兜底责任。最后,学校未批先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罗秀兰老师认为,虽然学校不是第一责任人,但仍应承担补充责任,她同时指出,本案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很难实现,一来由于本次事件损害程度大小无法确定,二来学生生病与学校选址之间的因果关系取证困难,第三,由于涉及到重大群体性的事件,本案甚至可能无法进入法律程序。即使进入法律程序,目前我国环境法侵权责任赔偿的判决,只支持对直接损失的补偿,尚无法支持惩罚性赔偿等间接损失,受害人能得到的赔偿也很少。

        就本案的赔偿问题,老师和同学们进行了深入讨论,他们认为:第一,进行多方协议赔款,此方式直接有效;第二,“曲线救国”,由一定资质的环境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化工厂承担修复土地的费用。

就该案的起因以及在遇到类似的违法事件时的处理问题,殷楠老师认为,此起事件并非个例,为什么事情总是在曝光之后才会被关注?究其原因,这与目前老百姓们反映类似事件的渠道不够广泛,有关部门对未曝光的环境投诉不够重视,企业违法成本较低,导致许多侵权事件发生时,并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因此,相关法律和制度还有待健全与完善。那么今后在遇到类似的违法事件时应该怎么办呢?大家认为可以拨打热线电话12345进行反映或者举报,即使不能确定不法者的民事责任,也可以制止他们的侵权行为。

        本次法学沙龙从环境法与权益保护的角度分析了常州学校受污事件,同学们纷纷发言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和疑问,并对生活中出现的类似事件加以对比分析,深切地领略了思想碰撞与法学沙龙的独特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