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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董学立教授来校讲学

发布时间: 2016-05-27     作者/出处: 法学院     阅读次数: 2075

 

    5月26日下午,应我院邀请,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董学立教授在我校教学法庭为师生做了一场题为“动产担保物权优先次序规则研究”的讲座。讲座由我院副院长谢冬慧教授主持,我院胡晓涛老师及众多学子聆听了讲座。

    讲座伊始,董学立教授借由自己读博时在台湾访学期间所受的启发引出本次讲座的主题—动产担保物权,进而提出优先受偿次序规则在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结构体系中占据中心地位的观点,并解释了为什么担保物权的分类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立法者由于个别重视担保物权中的某一项而忽略担保物权的统一性。

    接着,董学立教授分析了我国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结构体系存在的缺陷:一是两项基本制度的缺失,即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和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次序规则的缺失;二是“一般抵押权”制度的王者地位,用担保物权法中“准用性规则”加以佐证不太合理;三是我国动产担保物权及其范围规制、设立与公示、实现、消灭的重复、不一致甚至矛盾。

    之后,董学立教授列举了我国动产担保物权法优先受偿次序规则的立法现状,具体概括为四个特点:“各说各事”—优先次序体现在担保物权各个方面;“遇事说事”—以散落在“抵押权”一章的优先次序规则为例;“遗漏大事”—缺失“购买价金担保物权”这一超级优先权制度;最终“难成一事”。在此讲述过程中,董教授则用鲜活而生动的案例来帮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这一内容。

    最后,董学立教授描述了未来我国担保物权法的优先次序规则的设计,就一般优先受偿次序规则的公示在先,权利优先规则、担保物权的可执行性和公示方式的变化进行阐释,并结合国内外法律,较详细地说明了浮动抵押权引进时的不足以及购买价金担保权的重要性。

    提问环节,同学们向董学立教授提出了很多问题,诸如有关美国不动产担保物权规定、统一登记是否会带来不便和现行担保物权分类的特点等,董教授都热情耐心地一一进行了解答,用通俗易懂的言语帮助大家理解。

    本次讲座系法学一级学科省重点建设学科学术讲座之一,由法学院、润园书院和科研部共同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