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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法学院黄学贤教授来校讲学

发布时间: 2016-06-16     作者/出处: 法学院     阅读次数: 1253

  

 

      615日晚上,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江苏省重点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带头人黄学贤教授应邀来校讲学,讲座由我院谢冬慧教授主持,尚永昕、朱斌等老师和部分毕业班的学生共同聆听了讲座。

    黄学贤教授以“中国行政程序立法前沿”为主题,深入浅出的阐释了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时机、关联等前沿问题。讲座伊始,黄教授指出,当今中国法制体系逐渐完善,但在行政程序法上有诸多争议,有学者认为目前中国尚无行政程序法,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实质上已经存在相关法律,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这些法条在实质上将程序和实体合二为一。尽管如此,我国尚无行政程序法典仍然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在2020年建成法治国家的目标下,行政程序立法的缺失将会是一大缺憾。

   接着,黄教授从当前行政程序立法时机是否成熟、法典化进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八个关系、程序违法的责任和法律后果三个方面深入展开。首先,当前中国进行行政程序立法时机不成熟的理由在于行政程序法的有效运行有赖于合理的权力分配、行政机关遵守程序的意识不够强、学界对程序立法争议不断,尚无明显答案。而相反的,时机成熟的理由在于行政程序立法是法治建设的需要,理论界业已提供了一些学理基础,地方上有了诸多程序立法的经验可供借鉴。据此,黄教授的观点是,目前时机已相对成熟,应尽早出台。

    其次,黄教授提出,在行政程序立法的进程中,必须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行政行为无法法典化,但是可以将能统一的程序全都统一到法典当中去;处理好主体和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关系,应当同时规定、全面规定;处理好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的关系,不能只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也要一起规定;处理好内外部行为的关系,目前内部行为相关规定空缺,亟待重视;处理好一般行政行为和特殊行政行为的关系,特殊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合同、奖励、约谈等需要有专门一章作规定;处理好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之间的关系,法定程序包罗万象,不能规定的地方,应由正当程序加以规定;处理好行政程序与救济程序之间的关系,政府解决纠纷的机制要健全,而目前程序间的衔接十分杂乱,其间关系必须理顺;处理好法典和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这八对关系的处理是行政程序立法的核心。

    最后,黄教授提出,在考虑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时,应注意受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的区分,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为原则。讲座结束后,同学们积极提问,就当前社会热点问题,高考改革的行政违法后果等等进行提问,黄教授一一耐心解答,整个讲座和问答都十分精彩而易懂,其中的学理问题发人深思,非常具有理论和现实价值。

    本次讲座系法学一级学科省重点建设学科学术讲座之一,由法学院、科研部和润园书院共同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