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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国家监察与审计法治研究院成立大会暨国家监察与审计法治学术研讨会
【编者按】一场轰轰烈烈的改革,一次气氛热烈的会议。国家监察与审计法治研究院在2017年春天成立了。研究院是南京审计大学政府审计学院下设的独具特色的研究机构,既具有浓厚的时代特色,又具有深厚的法学底蕴。研究院成立大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纪委、检察机关的领导围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讨论。本刊首发与会讨论纪要,旨在为监察体制改革与审计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实录说明:
一代草圣,十里温泉,百里老山,千里银杏,万里白鹭,这是南京审计大学的写照。2017年4月1日,南京审计大学国家监察与审计法治研究院成立大会暨国家监察与审计法治学术研讨会在美丽的南京审计大学召开。
南京审计大学国家监察与审计法治研究院,是国内首家以监察法与审计法为研究重心的科研机构。该研究院由“”秦前红教授领衔,集结宪法、行政法、诉讼法、审计法、法学理论等多领域的学术力量共同组成,以建设国内先进和具有国际有影响力的研究基地和高端智库为发展目标。
本次会议由南京审计大学国家监察与审计法治研究院、《法学评论》编辑部主办,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南京审计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东南大学、四川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深圳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山西财经大学、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湖北警官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澳门理工大学,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法律出版社、《法制日报》、《中国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等理论及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共40余人济济一堂,围绕着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国家监察法的创制,检察体制改革,审计监督的发展完善等问题各抒己见、深入探讨,取得多项重要理论共识与成果。
开幕式
主持人:南京审计大学副校长裴育教授
嘉宾致辞: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陈光中先生
陈光中先生提出,监察委员会的试点整合了反腐败资源,进一步把我国的反腐败体制变成一个统一、集中、权威、高效的体制,改革的下一步就是推进反腐败体制的法治化建设,要推进法治就必须保证监察委员会自身也应受到有效的监督,保证律师在监察监督程序中的作用。
嘉宾致辞: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先生
应松年先生认为南京审计大学成立了国内第一家国家监察与审计法治研究院,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的重大举措。从反腐风暴刮起来直到现在,反腐斗争已经胜利地取得了阶段性成就,目前已经到了一个“压轴”的阶段,也有一些新的问题需要研究。成立首个国家监察与审计法治的研究院,就是顺应这个时代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
在上午的主旨演讲的同时,《中国法学》杂志社的张新宝总编辑与《环球法律评论》杂志社的周汉华主编在法学院做了一场精彩的“法学论文写作与法学研究方法”的讲座,针对老师们提出了的法学写作中遇到的问题,两位主编现场答疑解惑,令法学院老师们获益匪浅。
主旨演讲:国家监察与审计法治化
主持人:
“”、《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教授
报告人: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教授
李永忠教授报告的主题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腐败治理的法治化》,李教授以反腐败的法治化为主题,从腐败产生的根源,反腐败的权力架构,反腐败的载体,反腐败斗争中的群众参与等四个方面展开,提出了“制度反腐是反腐败的必然”“有条件赦免以去除腐败存量”等命题。
报告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志铭教授
张志铭教授报告的主题是《审视当下中国监察法制度改革》,张教授从检察权的重新配置,党政关系的重新认识,以及党纪与国法的重新理顺等三个角度入手,对当下正在试点中的监察委员会制度进行了反思。
报告人:
厦门大学法学院朱福惠教授
朱福惠教授报告的主体是《审计监督在国家监察制度中的地位》,朱教授以审计监督在国家监察体制中的地位为题,分析了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审计监督与监察监督的关系,得出了“审计机关独立于监察机关比较有利”的结论。
专题研讨
第一单元
主持人:
“”东南大学副校长周佑勇教授
报告人: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教授
马怀德教授主讲的题目是《<国家监察法>的立法思路与重点》,马教授认为即将出台国家监察法单行法,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组织法、程序法、措施法以及赔偿法。其一,关于组织法,马怀德教授认为国家监察法首先要规定的是组织体系,包括机构、职能、相互关系,包括监察官制度,它必须将监察委员会上下级的关系,左右的关系,以及和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甚至应该包括监察官,以及组织国家检察官资格培训与考试。其二,与监察组织法相比,监察程序法更重要。要规定三大职能、十二大职权行使的程序。其三,国家监察法应该是监察措施法。针对大家讨论最多的取代“双规”的留置措施,马教授透露,留置措施初步考虑是三个月为一班期限,必要时,如案情特别复杂的情况下,经上级监察机关的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6个月这个问题对很多过去理解“双规”措施正当性、合法性的人来讲,已经给了很大的规范和约束保障。马怀德教授指出,留置和“双规”措施是有区别的,监察委员会的调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最终要接受法院、检察机关的评判。尤其是检察院的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部分人员编制过来之后,依法侦查是他们的惯习。最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包括监察官以及相应的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必须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违法侵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报告人:
湖北警官学院院长刘茂林教授
刘茂林教授主讲的题目是《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监察权配置问题》,刘教授通过审视当下监察委员改革路径,提出如何将行政监察权上升到国家检察权,形成一个与其他国家职权想并列的宪法性权力,如何配置中央与地方监察权,以及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大前提下,如何计算权利与权力运行的成本等问题。
报告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
谢鹏程教授主讲的题目是《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检察权配置》。谢教授就如下三个普遍关注的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并进行了论证。第一,在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还有没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第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增设三项检察权的决定还要不要落实?或者说,五中全会和六中全会有没有修改四中全会决定中的有关增设检察权的规定?第三,检察机关还是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他的观点和论证引起了不少与会者的共鸣和讨论。
报告人:
澳门理工学院公共行政系主任李莉娜教授
李莉娜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澳门廉政公署反腐败及行政违法的经验与教训》。她回溯了澳门廉政公署的历史背景,总结澳门廉政公署的教训,以供参考。李莉娜教授用简单的数据、典型的个例发现,各种行政权力角色的错位,与权力的原初配置不均以及行政权力自身的扩张性有重要关系。
与谈人:
、四川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左卫民教授
左卫民教授在大体同意刘茂林老师观点的基础上,针对刘茂林老师提出的中央与地方监察权的二元分立命题,认为二元分立命题不符合中国监察体制改革一体化方向。其二,针对国家监察法的可能方面,左教授提出,应该用宪法设立专章规定。针对调查权里的留置问题,无论是调查或者侦查,可以考虑律师的适当介入,以合乎宪法与我国加入的一系列国际性的法律文件,避免由此可能引发的一些始料不及的影响。其三,针对谢教授对检察机关的地位和责任的捍卫,左教授指出检察机关作为一个公诉机关,不可能照单全收。他不主张检察院通过职务犯罪的侦查来搞审判监督。并建议强化检察机关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最后,对于澳门理工学院李教授的观点,左教授指出澳门腐败问题究竟是传统还是体制上的一些问题,这是值得研究的。
与谈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周汉华先生
周汉华研究员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的监察委员会制度不同于中国历史上的御史监察制度,也不同于西方的议会专员监察制度,也不同于像香港的这个廉政公署制度,是在构建国家治理体系过程中的一项专有制度。国家监察法不能解决国家治理的根本问题,国家治理转型的根本问题只能靠宪法解决。
与谈人:
中南大学法学院周刚志教授
周刚志教授从监察权的权力配置探讨监察权的宪法定位问题,并预测与审计合署的不可能性。
第二单元
主持人: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刘旺洪教授
报告人: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
马岭教授主要探讨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定位,即一府一院改成了一府一院两委后如何修改相关宪法条文的问题。
报告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林彦教授
林彦教授主讲的题目是《从“一府两院”制的四元结构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合宪性路径》,林教授认为监委会试点以来,纵观《决定》的内容,其对“一府两院”制的影响已然产生。《决定》已经对“一府两院”制产生结构性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尽管并未创设新的权力类型,但它使监察委成为与“一府两院”平行的机构即新的权力单元,因此,如此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应当通过修改宪法实现。
报告人:
深圳大学法学院叶海波教授
叶海波教授主讲的题目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法治路径》,改革试点三地的“依法改革”只能是依法运用规则制定权“补白”和“细化”。试点三地应完成如下内容:一是明确如何产生监察机关。二是完善监察委员会组织规范。三是细化监察职权的行使规范,包括监察基准的具体化和监察措施的程序化,四是完善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规范。
报告人: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夏金莱讲师
夏金莱博士主讲的题目是《改革背景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的权力属性与法律定位》,夏博士对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之间的权力配置与法律定位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与谈人:
东南大学法学院汪进元教授
汪进元教授探指出了改革涉及到的几个问题,即改革与修宪,监察权的独立性与协同性等问题,进而强调国家监察委员会应当以专门性与技术性相结合。
与谈人: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欧爱民教授
欧爱民教授重申了张志铭教授的观点,进一步强调理顺党纪与国法关系的重要性。
与谈人: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韩永红副教授
韩永红副教授就监察权与检察权关系,监委会和辖区企事业单位的纪检委的关系谈了自己的看法。
第三单元
主持人: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院长刘爱龙教授
报告人:
南京审计大学政府审计学院副院长郑石桥教授
报告主题:“审计与监察合署的利与弊:一个理论框架”。
报告人:
南京审计大学教务处处长程乃胜教授
报告主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与我国国家审计制度重构”
报告人:
南京审计大学国际审计学院书记齐兴利教授
报告主题:“审计证据的法律效力”
报告人: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苏欣副教授
报告主题:“村居经济监督的法审计创新”
报告人: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毕少斌讲师
报告主题:“国家审计法治秩序”
与谈人:
《法制日报》理论部主任蒋安杰主任
与谈人:
法律出版社财经分社社长沈小英女士
与谈人:
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邓朝晖女士
闭幕式
主持人:
南京审计大学国家监察与审计法治研究院杨解君教授
会议总结:秦前红教授
秦前红教授充分肯定本次会议所取得的学术成果,他指出,本次学术会议集中了中国监察与审计法治研究领域最好的专家学者,会议所传达出的观点具有全面、多元、高质量的特点,必将对当下正在进行中的监察体制改革产生影响。秦前红教授还指出,国家监察与审计法治研究院的成立,占领了相关研究的制高点,代表着南审法学院的视野与担当,必将使南审的法学研究在中国法学方阵中占有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