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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叶金强教授来校讲学

发布时间: 2017-04-14     作者/出处: 法学院     阅读次数: 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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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晚上,应我院邀请,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叶金强教授在教学法庭为师生做了一场题为“《民法总则》新规解读”的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谢冬慧教授主持,法学院何新容副院长、胡天成、冯翔、李相森、张珵、任凡等老师及众多法学、非法学学子共同聆听了本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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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叶金强教授由民法的发展历史引出了《民法总则》的修订历程,接着直奔主题,用九个章节从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几大方面为切入点,严谨细致、富于创新地阐释了民法总则新增与变化的条文,并将其与《民法通则》进行对比,举了大量生动鲜活的例子,深入浅出地诠释了《民法总则》及其条款背后的法理。叶教授幽默风趣的讲话风格更是赢得了师生们阵阵掌声。

首先,叶金强教授从大背景出发,简略讲解了民法发展的历程。他指出: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被迫寻找富民强国的出路,编撰法典是其措施之一。1907年,开始了我国历史上首次民法典的编撰。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即着手制定民法,名为《中华民国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新中国成立后,1986年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民法通则》,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的里程碑。2015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了一次民法总则草案的专家讨论会,会上讨论了法工委民法室的内部草案。2016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又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并于3月15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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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叶教授就《民法总则》的具体法条,尤其是变化条文和新增条款进行了逐一解读。第一章的主要变化为,民事主体增加了“非法人组织”,新增加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原则,明确了习惯的法源地位。其中,具体解说了十条,认为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先的条款是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这个变动具有很大的意义,公序良俗作为法源的作用得到了发挥,相较于国家政策,它更具灵活性,能更好的应用在处理民事纠纷中。而对于环境方面的要求,虽然它没有一个具体的实效的规范,但是也是值得肯定的,体现了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重视,也能通过这样一个条文上的规范,促使更多的人的环境保护意识。第二章“自然人”的修改主要集中在胎儿权力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监管制度登领域。第三章“法人”的变化条文为营利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别,新增特别法人相关条款,其余新增部分主要取自《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第四章“非法人组织”为新增章节,规定了非法人的定义,以及非法人组织出资人或者设立人的无限责任。第五章“民事权利”变化条文极多,其中部分具有一定的进步性,而相当一部分的条款较于之前的法条没有进步意义,也暴露了民法总则的修订问题,不是法条有所变化就能符合现实的发展,能够具有实际操作性,能够使我国民法的发展有一个大的跨越和前进。第六章“代理”,主要增加了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同时对无权代理和委托书不明确也做了一定的修改。第七章“代理”,主要增加了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同时对无权代理和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情形也做了一定修改。第八章“民事责任”,增加了自愿紧急救助免责和英雄烈士的人格的特别保护,其余变化主要取自《侵权责任法》,第九章“诉讼时效”,修改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明确了时效届满产生抗辩权,新增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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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读条文的过程中,叶教授针对《民法总则》的修订本身,还发表了自己独特的观点和看法,客观地指出了《民法总则》修订的不足之处。同时,他认为,尽管修订过程以及新条文存在一定问题,但仍然具有一定意义和进步性。

最后, 叶教授还现场回答了同学们所提的问题。整场讲座,主题突出,内容丰富,观点新颖,使在场的师生深受启发,受益匪浅。

本次讲座系文济天下·法学一级学科学术讲座,由法学院和科研部共同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