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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吴建斌教授来校讲学
11月8号下午,应我院邀请,南京大学法学院吴建斌教授来校讲学,主题为“民法总则框架下商事主体法律体系的创新与发展”。本次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谢冬慧教授主持,法学院众多学子聆听了讲座。
讲座伊始,吴教授首先阐述了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创新之处。他以我国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首次承认私营企业为商事主体为切入点,将《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进行对比,突出了增加保护私营企业这一法律条文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接着,吴教授从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的民商事主体协调整合、基本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体现从结构主义到功能主义的变革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之。
吴教授认为《民法总则》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具有重大意义。他指出当下进入新时期,在以公司为主干的盈利性法人为核心的基础上,重新考虑商事主体法律结构性改革势在必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为此奠定了基础,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意义。而功能主义如何取代结构主义及拿来主义的本土化问题,吴老师就未来的《商法通则》、《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修订时具体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最后,吴教授指出,法律人要充分认识到我们已经进入《民法总则》施行、《民法典》即将颁布的法治建设新时代。同学们应关注并重视学习《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差别之处,深刻领会新法的不同规定、理论,理解法条背后蕴含的立法理念。
讲座结束,谢冬慧教授总结认为,本次讲座吴教授用比较的方法和大量鲜活的案例,深刻剖析了《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中商事主体部分的内容创新之处,并且挖掘了这种创新背后深层的理论和蕴含的理念,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民法总则》的出台对商事主体法律制度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吴教授还用习近平总书记十九大所提的新时代理论以及企业改革的最新信息来解读民法总则框架下商事主体法律体系的发展,非常与时俱进,富有新意,体现了学者的严谨与规范。
本次讲座系文济天下·法学一级学科学术讲座,由法学院和科研部共同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