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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旺洪校长出席“破坏网络实名制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学术研讨会

发布时间: 2018-04-24     作者/出处: 法学院     阅读次数: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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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3日,由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办,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研究中心承办的互联网法律第11期论坛“破坏网络实名制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讨会在我校中和楼308会议室顺利举行。刘旺洪校长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总监连斌、浙江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教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毕晓红、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彭文华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秦策教授、扬州大学法学院马荣春教授、南京审计大学教务委员会主任程乃胜教授、法学院许娟教授、阿里巴巴集团和检法系统等实务专家、学生50余人参加本次研讨会。会议由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何邦武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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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院长刘爱龙教授致欢迎词并向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总监连斌先生颁发了法学实务导师聘书。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的手段也层出不穷,花样翻新。在阿里巴巴集团工作人员对实人认证领域黑灰产现状以及相关案例进行介绍后,刘旺洪校长从法理学视角对网络实名制及网络犯罪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一,互联网犯罪的犯罪客体是判断互联网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标准。这里的客体分为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两个方面。个人信息安全的内涵区别于传统的隐私权,个人信息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信息,与个人财产利益、人格名誉紧密相关的信息,个人隐私。而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商业效用来源于互联网的积聚效应,这样就带来了三个反思:传统观念中有哪些需要坚守?是否原有传统概念被完全颠覆?原有概念如何应对网络时代变革?第二,网络实名制与言论自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表面看似乎存在冲突,但实际上网络实名制是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同时也是对网络言论任性行为的限制和否定,是网络言论自由保护和网络秩序维护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安排。在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廓清网络实名制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网络实名制的类型;在立足于自由与秩序相互关系的反思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与确立网络治理的基本价值取向。第三,关于不确定空间的法律治理问题。实名制是力图使互联网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具有相对确定性,但即使实施实名制之后,这种不确定性也远比物理空间中案件的不确定性要大。为此,我们将面临两个挑战:基于取证难度和司法成本较以往显著增大,传统诉讼证明的要求和标准是否需要改变?互联网犯罪的犯罪成本极低,可否作为危险犯进行处罚?

与会的高校专家从法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不同学术视角,来自于检法系统的实务专家从司法实践视角对破坏网络实名制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浙江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教授最后总结了网络犯罪对传统刑法的挑战。
本次论坛在很多领域达成了广泛共识,为互联网空间的法律治理提供了新思路和新方向;而不同专业和知识背景的法律专家共同研讨,不仅拓展了互联网领域法律问题的研究,也将更加有益于网络空间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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