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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变法与近代法制变革”学术研讨会暨江苏省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顺利召开

发布时间: 2018-04-27     作者/出处: 法学院     阅读次数: 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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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戊戌变法与近代法制变革”学术研讨会暨江苏省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在南京新城商务酒店顺利召开。本次学术研讨会由江苏省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主办,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南京审计大学博物馆、南京审计大学审计文化与教育研究院承办。来自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东南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金陵科技学院、南通大学、盐城工学院、常州工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南京审计大学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等理论及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及研究生共60余人济济一堂,围绕着戊戌变法、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历程、传统审计监察制度的近代变革等问题各抒己见、深入探讨,取得多项重要理论共识与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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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学术年会由开幕式、主题报告、分论坛研讨和闭幕式四个单元组成。江苏省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南京大学资深教授钱大群老先生亲临开幕式并全程参会指导。开幕式由我校法学院院长刘爱龙教授主持,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王会金教授首先致欢迎辞。王会金在致辞中简要地介绍了南京审计大学,热烈祝贺此次会议的隆重召开,并诚挚地欢迎与会专家学者的到来。王会金指出,戊戌变法的核心和关键是进行官制改革,调整国家机构设置,建立廉洁高效的国家机构,以应对当时的危局。120年后的今天,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开启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这体现了对历史经验的传承、创新和发展。本次学术研讨会的召开适逢其时,既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又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相信本次会议一定会取得丰硕的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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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会长、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艾永明教授在致辞中首先表达了对承办方精心安排的感谢。随后,艾教授从变法的宗旨与变法失败的教训两个方面对戊戌变法的研究意义进行了阐发。首先,戊戌变法的宗旨是追求民主和法治,这在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体现了康有为、梁启超、戊戌六君子以及公车上书诸学子等仁人志士的担当精神。戊戌变法虽然失败,但也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财富,至今仍值得我们继承发扬。

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胡玉鸿教授代表江苏省法学会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胡教授指出,中国传统法制源远流长,传统社会借助法制而延续。法律史的研究目的就在于厘清传统社会的治理智慧,发现传统法文化的基因密码,为法制的当代发展提供本土资源。戊戌变法拉开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序幕,这也启示着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应当借鉴国外优秀法律制度与法学理论资源。
在开幕式上,参会成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增补省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的选举,肖建新、张洪涛增选为副会长,李相森、唐华彭、陈小洁等七名同志增选为常务理事。


    主题报告由江苏省法学会法律史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仁善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艾永明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陈小洁副教授、盐城工学院王红梅教授、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李凤鸣副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牛锦红副教授分别进行了大会主题发言。张仁善从“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戊戌六君子案”“沈荩案”等戊戌变法前后的一系列案例入手,展示了清末司法生态的变革。张教授认为这些案件的处理及其影响,触动了朝野,打破沉寂了数千年之久的中国司法传统,激活了清末司法改革的理念及行动,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艾永明结合重读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的体会,就清末“革命”与“改良”两大救国方案的利弊得失进行了分析。艾教授指出,钱穆对康有为的“改良”和孙中山的“革命”的评价,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真知灼见,例如,比较两种方案的优劣应当以是否适应当时中国的需要为准;清政府是一个为私意、私利所支配和控制的不开放政权,对它决不能讲“改良”,而惟有“革命”一途,等等。 


    陈小洁对北京、湖南、上海、两广等地区的维新运动开展情况进行了评析,揭示了维新运动的地方差异与共性特征。从共性上看,各地方都以创立学会、创办维新报刊、创建新式学堂等为基本措施,另一方面,由于政治力量对比、民族资本主义强弱、当地官员的态度等背景存在差异,各地区的维新运动也各有特色。例如,北京维新运动体现了强烈的政治改革诉求,湖南维新运动重视民权思想的传播等。


    王红梅以《民国初年商会“争复公权”的努力》为题,解读近代中国的政治经济环境,认为利益的驱动,成为商会选择民主和专制的内在机制。李凤鸣对中国古代变法的常识理性进行了提炼,他认为,中国古代变法想要取得成果都需遵循强化皇权、普惠公平和开新而不弃旧的基本逻辑。戊戌变法之所以未果而终,撇开偶然的因素不谈,实际上是因为变法背离了这种基本逻辑。牛锦红就清末“苏报案”对近代司法制度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她认为,“苏报案”通过媒体的造势,为清末法制近代化变革提供了重要的机遇。

下午的两个分论坛围绕两大主题、各分上下两个半场展开。第一分论坛以戊戌变法与法律近代化为主题。上半场由江苏省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秘书长、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方潇教授主持,金陵科技学院沈凌教授与江苏大学法学院唐华彭副教授点评,有六位学者报告论文。

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郑颍慧对戊戌变法运动的传统法因素进行了考察,她认为,运动发起者“康梁”师徒的传统教育背景、运动所处的传统社会条件以及指导运动的儒家思想理论依据,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戊戌变法运动的传统法因素。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陈思彤提出,在近代化的进程中,中国逐步形成了一批不同于封建士大夫、具有一定独立思想和独立人格,积极投身于社会变革实践的新型知识分子群体。戊戌变法标志着近代知识分子群体的形成。
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侍映如对《大清民律草案》与《中华民国民法》的离婚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她认为,两部法律文件均借鉴了大陆法系的离婚制度,均采两愿离婚与呈诉离婚双轨制等。但也有明显差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离婚制度较清末更近代化,更体现出离婚自由和男女平等的思想。


    江苏省法律史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长春对宗、宗系、宗法和宗法制等基本概念进行了追根溯源的考察。他指出,中国古代先民创造“宗”、“宗系”的概念不仅仅是表达对祖先的记忆、敬畏和尊重,更重要的是以此作为现世人群的聚合的纽带。夏朝后期的权力私有化运动,使原始宗法走向了政治化的道路。经夏商周三朝的发展,原始宗法发展成为一整套完备的政治制度,即宗法制。西周以后数千年的发展中,历史对宗法制度的内容进行了筛选、固化、细化,形成了更为细致、复杂的宗法体系,进而使中国传统社会成为“宗法社会”,使传统中国成为“宗法中国”。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张松副教授对清末商战语境中商人商权观的嬗变进行了考察。他提出,清季商人的商权观形成于中西激烈的商战氛围之中,具有深刻的商战印痕;其形成历程则分为“竞商利”和“卫商权”两个阶段,有着明显的层次递进特点。


    江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陆宇以婚姻法的迭代为视角,对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变革中学习外国先进法律与坚持本国文化传统之间的冲突进行了考察。


    在评议环节,沈凌与唐华彭高度评价了六位学者和报告人的论文,认为论文选题普遍具有小中见大、论证充分的特点,同时也就戊戌变法失败的原因、近代中国知识分子的阶级划分、宗法与宗系的关系、商战的定义等问题与发言人进行了商榷。

下半场由江苏省法学会法律史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董长春副教授主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陈小洁与东南大学法学院郑颖慧两位老师点评,有七位专家汇报论文。 


    常州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徐进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审判的法律解释进行了方法论的分析,他指出,行政法院法官在行政法治理念的指引下严格地在法律的框架内探寻待解释对象的含义,另一方面也会主动援用目的解释、类比解释等方法在法意不甚显明的情况下进行实质解释,使个案审判达到“维护法律尊严”、“保障人民权益”等行政诉讼制度的宗旨。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艺恒对康有为的“托古改制”策略进行了评析。她提出,康有为的这种改革策略招致了封建势力与维新派内部对他的不满,加速了戊戌变法的失败,尽管如此,他不全盘套用西方立宪经验,试图制定有本民族文化的宪法的尝试仍具有借鉴意义。 


    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唐华彭对建国初期苏北“群众办案”运动进行了评析。他认为,“群众办案”运动,是建国初期重构乡村纠纷处理秩序的一次重要实践探索,是革命理念和乡土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极富中国特色的法制智慧。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陆娓对唐律中的“不应为”条的义理与量刑进行了研究。她指出,“不应得为”实为其主条款的延伸,其“事理”非一种笼统的概念而是特定的域化概念;量刑之轻重分界亦以主条款为参照,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立法逻辑亦有固定的模式可寻,是儒家治道观在立法及司法中的典型体现。
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胡敏就普通法与制定法在近代的历史命运进行了阐释,提出普通法在适用中的“衡平性”与制定法的在解释上的严格性构成一种悖论。 


    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奚海林,对戊戌变法时期地方政治中的胥吏和乡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考察。他认为,到了晚清社会,伴随着社会剧变,胥吏之害呈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并且随着国家权力的弱化以及民权运动的兴起,胥吏与乡绅之间开始呈现出权力替换的景象,而这种替换,在戊戌变法时期的地方改良活动中显得尤为明显。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来自意大利的艾米,对传统中国与拉丁法谚进行了比较,她认为,法谚与法律的关系密切,中国传统法谚多为民间智慧的表达,而对于拉丁法谚而言,罗马法学家的法学研究成为法谚发展的重要母体。
    在评议环节,陈小洁与郑颍慧充分肯定了七位学者的报告,认为论文注重对于史料的挖掘,运用了了多种方法进行研究,得出了许多新观点、新结论。钱大群先生对陆娓的报告也进行了点评,他提出要重视对于唐律中的“不应为”条背后的事理进行精细化研究。钱先生结合《唐律·杂律》“不应得为”条,“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指出“不应得为”条的量刑并非“笞四十”至“杖八十”之间不等,而应当理解为“笞四十”或者“杖八十”之间选择。

第二分论坛以传统审计监察变革研究为主题,也分为上下半场,上半场由南京审计大学审计法研究中心江振春教授主持,南京大学张仁善与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许娟两位教授评议,有六位学者发表论文。

 


    南京审计大学副教授张晓玲对革命根据地的审计立法进行了研究,并认为在1940-1949年,边区已经建立起相对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制度,并厉行依法审计,在当时条件下,边区审计工作比其他经济工作更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江苏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李永卉考察了南宋地方官员的离任审计法律,认为南宋中后期,审计法律编纂逐渐细化和完善。南宋地方官员的离任审计法律,对程序法比较重视,而且十分讲究权力制衡,不仅机构层层监审、新旧官员之间也相互牵制。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王威对梁启超的“新民”思想进行了阐发,认为其核心主旨在于用独立自由、公德等观念把传统的民众改造成为具备参与国家政治事务“行为能力”的新民。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讲师李相森对近代中国审计独立的命运进行考察后发现,在近代中国,虽然实现审计独立是审计立法和审计制度构设的主要原则,但审计独立并未真正实现。这启示我们审计独立需要良好政治条件的保障,审计不仅要独立,还应赋予其实现独立的能力。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周文臻对古代中国“政教体系”的形成进行了考察,提出自汉至明,是“政教体系”不断成型的过程。此过程亦渗入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之中,表现为“礼”与“法”的不断融合,时至今日,这一过程仍有重大的影响。

 


      张仁善教授与许娟教授对本场论文报告进行了精彩点评,认为论文普遍视野开阔、功底扎实,且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下半场由盐城工学院王红梅教授主持,东南大学法学院张洪涛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汪雄涛副教授点评,共有七位学者报告论文。

 


    南京审计大学审计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江振春评价了美国联邦监察长制度,认为美国的联邦监察长制度具有监审合一、独立性较强、相互制衡性较强的特色。

 


    南京审计大学博物馆馆长肖建新教授对中国古代审计的法律演变进行了梳理,提出我国古代虽没有以审计命名的审计法,也无一部专门系统的审计法,但有大量的审计方法、手段、程序等方面法律规定。这些法律涉及考绩、上计、考课、会计、财政以及监察等方面内容,主要规制财政财务收支、钱物出纳的审计,以及官吏考课的绩效审计,具有政府审计的传统和品格。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娟对民国钱庄业的发展模式与民间规范进行了研究,认为民国钱业半儒家化半商业化的产权模式,在1906—1933年间保持着相对稳定的业态,如果没有国家对民间金融的强制蚕食,民间金融自身内部不断调整足可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

 


    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蒋慧在将《戊戌奏稿》中的内容与第一历史档案馆以及故宫博物馆所藏奏折等记录比较还原其真实面目的基础上,通过解读康有为的书稿、奏折等方法,最终得出戊戌变法期间康有为并不具备立宪思想的结论。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曾耀凤以清末吐鲁番厅乡约为例,对乡约的多重角色进行了分析。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谢冬慧对孙中山审计监督思想的形成动因、内涵实践及其当下借鉴进行了阐释,认为孙中山审计监督思想集中体现在他“五权宪法”的监察思想里面,内蕴“权能分治”的含义,对当下我国审计监督体制的改革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 


    张洪涛教授、汪雄涛副教授在评议中高度评价本场报告的论文,既展示了中国古代审计制度的魅力,又展示了民间制度的风采,既有对康有为立宪思想的辨疑,又有对孙中山审计思想的阐发,兼具研究视野和理论深度。 


    闭幕式由江苏省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副会长肖建新教授主持。首先,张仁善教授代表省法律史学研究会宣读了表彰优秀论文的决定。接着由江苏省法律史学研究会秘书长、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方潇做大会的学术总结。方教授充分肯定本次会议所取得的学术成果,他认为本次会议具有研讨内容丰富多样、年轻学人积极活跃、学术观点精彩纷呈等三大特点。方教授指出,本次会议深入研讨了戊戌变法的背景、意义和启示,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同时本次会议对康有为、梁启超、戴鸿慈、孙中山等人的法制及审计思想都进行了专门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希望年会能够不断发展进步,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参与其中。

 


    钱大群先生在闭幕式上回顾了自己的治学经历,并对与会学者提出了希望。他鼓励年轻学者积极参加学术会议,如果一个年轻学者每年参加一次学术会议,连续参加十五年,并撰写主题论文,这就意味着他对十五个专题都进行了高质量的学习,这肯定会成就他的学术人生。钱先生对学术的拳拳之心和对后辈的殷殷之意令人感动,全场报以热烈的掌声。艾永明会长在闭幕词中高度评价了钱先生的教诲,并对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南京审计大学博物馆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在与会人员的热烈掌声中,本次研讨会顺利闭幕。

(靳宁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