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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6-06     作者/出处: 法学院     阅读次数: 9657

南京审计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境外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

第三条接受和培养国际学生,应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际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是全校国际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接受国际学生的政策;负责进行国际学生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负责全校国际学生的文本档案管理、电子数据管理;负责与国际学生有关的涉外事务管理;协调、指导各学院及书院的国际学生工作。

研究生部负责对国际学生研究生的教学管理,教务委员会负责对国际学生本科生的教学管理。

保卫处参与与国际学生有关的涉外事务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总务委员会负责在国际学生的宿舍安排、生活管理和服务;负责国际学生自炊间的管理。

各学院应指定人员负责本院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每学期结束和国际学生毕业时,学院应将国际学生本科生的成绩单送交国际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将国际学生研究生的成绩单分别送交研究生院和国际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第三章国际学生的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

第五条我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分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分为:语言生、交换生国际学生根据经费来源分为:各类奖学金生、自费生、校际交流生。

第六条我校招收国际学生的名额不受国内招生计划限制。

第七条我校所有专业均可以接受国际学生。为国际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申请到我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九条国际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对申请来校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核、组织考试或考核。

第十条国际学生本科生、语言生、交换生,由国际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决定录取;国际学生研究生由国际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会商研究生院后决定录取。

第十一条我校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国际学生,但须在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如申请转学者是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国际学生,须由国际学生本人向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际学生所在国驻华大使馆和原录取学校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我校方予接收。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对国际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国际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国际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提出,经学校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国际学生,由国际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书面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国际学生颁发英文版的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教务委员会负责外国国际学生本科生的学籍和学历的电子注册;研究生负责国际学生研究生的学籍和学历的电子注册。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学历国际学生原则上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学习。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国际学生的特点,相关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以及授予学位的有关要求,调整方案经研究生、教务委员会和国际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国际学生可以免修政治理论课程,可以不参加军训和体育课。

第十七条国际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八条国际学生的考勤与纪律、考核与成绩记载、重修、转专业、休学与复学、处分详见《南京审计大学国际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五章奖学金制度

第十九条我校推荐优秀留学新生申报江苏省政府为国际学生来华学习设立的江苏省政府茉莉花奖学金。该奖学金类别有:全额奖学金、部分奖学金等。

第二十条我校推荐我校根据在校学习的国际学生的学业、品行等综合表现,推荐优秀学生申报南京市教育局的南京市政府外国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国际学生专项奖学金。


第六章校内管理

第二十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国际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国际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国际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二十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国际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经学校同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在校内住宿的国际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国际学生公寓的住宿规定。


第七章社会管理

第二十学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国际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二十九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在入住24小时内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学生须告知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在校外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和联系办法,并由国际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通报保卫处。

第三十条国际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际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国际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国际学生,应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要求外国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的要求购买来华留学综合保险。


第八章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三十国际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校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校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校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我校的邀请函电和JW202表,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三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校学习者,学校暂缓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学生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或换持普通护照,向江苏省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同时照会江苏省公安厅后,学校对学生予以注册。学生注册后须到南京市公安局办理“X”“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F”字签证来校学习者,应当到南京市公安局申请改签“X”“F”字签证。

第三十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国际学生来校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南京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南京市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三十“X”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南京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学期间,如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南京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国际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国际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三十九国际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国际学生,学校将及时通知南京市公安局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文件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国际学生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本规定由学校国际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