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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部门法哲学研讨会在南京审计大学召开

发布时间: 2024-08-20     作者/出处: 法学院     阅读次数: 1227

2019年8月17日,由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合主办,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监察学院)、南京审计大学国家监察与审计法治研究院、南京审计大学政府审计与区域治理法治化研究院承办的第十一届全国部门法哲学研讨会在南京召开。本次研讨会以“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法哲学研究”为主题,来自审计署、中央政法委、江苏省法学会,以及吉林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黑龙江大学、四川大学、安徽大学、苏州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南京审计大学、河海大学、扬州大学、江苏大学、中国计量大学、江苏警官学院、泰州学院等20余所实务部门、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共100余人参加。

  本次研讨会为期一天,由开幕式、大会主题报告、专题研讨和闭幕式四个部分组成。开幕式由南京审计大学副校长裴育教授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宴林教授致辞。杜宴林教授代表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表达了对本次研讨会的祝贺和期望。杜教授指出,审计法与监察法都是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新兴领域,对此进行法哲学层面的研究一定会有广阔的前景。

大会主题报告由南京审计大学教务委员会主任程乃胜教授主持,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江苏省法学会会长周继业、审计署科研所所长姜江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葛洪义、中央政法委研究室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文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国华、南京审计大学校长刘旺洪分别进行了主题报告。

周继业副主席从辩证思维的高度,提出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方法论,即在监督执纪过程中注意把握好全面与从严的关系,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四种形态”与良好政治生态的关系,职责与职能的关系等。姜江华所长认为,审计法修订草案落实了职权法定精神,贯彻了权责相符原则,更好保障了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更加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同时对审计的“防未病”效能作出了规定,这些都有利于审计法实施效能的提升。葛洪义教授聚焦权力监督的法哲学原理,提出了“权力监督的根据是法治”“权力监督的来源是人民”“权力监督的前提是职权法定”“权力监督的目的是保障法律实施”等命题。黄文艺教授分析了当下我国多元化监督体系的成因,并提出要从“有度”“有序”“有制约”“有效益”等四个方面入手,完善和规范我国的监督体系。江国华教授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内涵丰富而深刻,集中表现为廉政、勤政和善政三重价值。其中,廉政是勤政和善政之条件;勤政构成了廉政和善政之要素;善政构成了廉政和善政之目标。刘旺洪校长聚焦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监督法治的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问题,提出在实践中推动实现审计法治化目标,在理论上加强审计法基础理论研究等路径。

下午的专题研讨分为审计法哲学与监察法哲学两个分论坛,分别由河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春福教授与扬州大学广陵学院院长张清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浩教授与南京大学法学院周安平教授主持,共有24位学者从各个不同角度就审计与监察的法哲学问题进行了报告,有20位学者就报告做了精彩点评。

闭幕式由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党总支书记秦国荣教授主持,杜宴林教授做学术总结。杜教授充分肯定本次会议所取得的学术成果,认为本次学术会议集中展示了审计与监察的法哲学研究水平,提升了审计法与监察法研究的理论高度,必将对审计与监察的法治实践产生积极影响。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院长刘爱龙教授在闭幕辞中感谢与会专家学者的辛苦付出,期望各界专家学者继续关注审计法与监察法的研究,继续关心南审法学院(监察学院)的发展。下届部门法哲学研讨会主办方四川大学法学院代表王有粮副教授向与会嘉宾发出诚挚邀请,期待明年蓉城再相会。

在与会嘉宾热烈的掌声中,本次学术研讨会圆满落幕!



(拟稿:靳宁    审阅:何邦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