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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泽法学青年沙龙”第三期实录——聚焦法定犯的司法证明
2021年10月16日上午,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润泽法学青年沙龙”第三期在文济楼307成功举办。本期沙龙主题是法定犯的司法证明,报告人为我院青年教师陈苏豪博士,来自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校内外评议人兼具行政法、刑法和刑诉法专业背景,进行了充分的前期准备。
沙龙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就陈苏豪博士刚刚获批的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刑法扩张背景下法定犯司法体系问题”进行预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完善研究规划;二是对其完成的题为《刑法扩张的司法应对路径——以限缩法定犯适用的证明难题为中心》的论文进行评议,以进一步修改完善。本次沙龙采取线上线下同步的方式进行,邀请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董坤研究员、山东大学法学院冯俊伟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闫召华教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吴晓敏检察官、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王莉检察官、安徽大学法学院孔令勇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张永强博士、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席若博士等理论与实务专家参加。法学院院长王艳丽、党委书记刘宏宇、副院长殷楠出席,何邦武教授、王刚副教授、郝炜博士、刘文凯博士、陆海波博士参加研讨,部分研究生现场旁听学习。
沙龙伊始,法学院院长王艳丽首先致辞,对参会的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的发展历程,接着从学院发展的角度、法律人的自身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三个方面充分肯定了举办“润泽法学青年沙龙”的意义。
第一阶段的预论证由法学院党委书记刘宏宇主持。针对陈苏豪博士关于选题依据、内容结构设置、阶段成果规划、核心理论构建、困难与疑惑的汇报,参会专家提出了宝贵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董坤研究员指出,该选题涉及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领域,具有前沿性,但也很具挑战性,展开研究需要注意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区分证据与证明,按照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据规则的逻辑,分别展开讨论;二是在调研的基础上深入剖析 “违法即构罪”现象,避免以偏概全;三是关于行政专门问题对刑事诉讼的影响,需注意最新规范调整和变化。
西南政法大学闫召华教授提出,从既有框架和研究规划来看,仍存在三个方面难题:一是“限缩刑法适用”这一先入为主的价值预设值得商榷,二是关于调整证据规则价值标准并不明确,三是关于在司法解释还是立法层面进行“体系化”,思考并不充分,特别是考虑到不同种类法定犯面临的问题并不一致。除此之外,他还指出,研究框架所提及的一些具体问题,理论界已有关注,如何有所创新,需要进一步思考;所提出的涉法定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司法证明方面的特殊性,目前理论准备尚不充分。
山东大学冯俊伟教授在梳理当前证据法研究趋势的基础上提出,应该以证明对象作为实体法与证据的联结点,围绕主题限缩研究内容,回归三个基本问题:一是实体法的表达如何转化为证据议题,二是价值论如何发挥指导作用,三是如果以证明体系实现相应限制。此外,他还针对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意见,如证据与证明互相关联,对抽象危险的证明,法定犯证明的机械性等。
我院何邦武教授重点围绕证据法研究如何摆脱传统知识谱系和话语约束提出了建议。他认为,刑事一体化的基础,在于限制公权力;证据和证明,都是解决如何证明的问题,摆脱现有路径依赖来探讨司法证明;证明模式是一体的,以电子数据使用为例,都是为了通过技术理性实现价值理性。
随后,吴晓敏检察官、王莉检察官分别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就法益侵害实质判断与政策把握,抽象危险的证明,同与会学者进行了交流。
第二阶段的论文评议由法学院殷楠副院长主持。陈苏豪博士围绕选题缘由、关注的主要理论实践问题、展开论证的逻辑思路、主要观点和理论依据进行了陈述,并分享了写作中遇到的困难。评议人均提前阅读了论文初稿,从多个角度对论文完善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吴晓敏检察官建议增强问题导向,并针对论文中“发挥不起诉考验在司法证明中的作用”这一观点,介绍了企业合规中监督考验机制的做法和政策考量。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王莉检察官以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的实例说明,实践中涉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办理的困难,并对专门问题和行刑衔接部分提出了修改意见。西南政法大学张永强博士结合自己对预防性犯罪化问题的研究,指出刑法扩张的概念比论文中所分析的更为复杂,具体表现为法益保护早期化、共犯行为正犯化、预备行为实行化、公民作为义务加强等。刑法条文的增加,一些场合下避免了通过解释而扩张适用,实际上起到了限缩作用。具体修改,可以从微观(增强类罪)、实证、论证、方法和结构方面予以补强,特别是应该限缩研究主题,围绕具体问题展开更为深入的论证和分析。安徽大学孔令勇博士对研究立场提出了质疑,即刑法扩张这个概念,如何影响研究内容及结论,尚不是非常明确。其修改完善建议,主要围绕正当性展开,谈及了“刑法扩张需要证据法应对吗”、“刑法扩张期待证据法应对吗”、“证据法应对的了吗”。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席若博士由规范违反法说出发,对违法性认识提出了不同见解。其同时指出,风险区别于危险,后者具有客观结果要素;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可以通过反向证明实现转化。王刚副教授就题目设置、立论与论证、违法性认识的标准等问题发表了意见。郝炜博士结合行政法上规范渊源庞杂的特殊性出发,对前置违法性判断部分的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刘文凯博士提出,当前刑法呈现传统向风险、规范向风险、自治向回应的转变,在刑法扩张背景下,采取规范控制还是构建主义立场成为一个问题。其认为该文采取了建构主义立场,主要解决量的衔接,可以进一步思考以下问题: 能否将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视为违法程度的递进关系?能否将行政机关调查违法的环节,拓展为宽泛的刑事程序?能否将行政机关的认定,看作初步的侦查,将公安机关的侦查视作司法甄别机制?能否将行政认定的使用进行司法化改造?陆海波博士就标题、结构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对污染环境罪的前置违法性判断提出了商榷。
随后,参会专家展开了更为热烈的讨论,形成了一些初步共识:应继续坚持一体化研究思路,增加对行政法的关注,深入解读刑法扩张的社会经济背景,并分析证据法在此过程中的应然定位;科学调整研究框架,化解话语体系的冲突,突出逻辑主线,找准实体、程序、证据的衔接;重点研究违法性认识,量化视角下法益侵害判断,以及前置违法性的认定等问题;区分不同类型法定犯,针对个别具体罪名,展开更为深入的研究;加强论证,对部分比较有新意的观点,另外撰文单独予以讨论;加强法社会学分析,避免停留在现象描述层面。这些意见,为项目研究、论文修改提供了良好基础。
最后,刘宏宇书记对活动进行了总结,再次感谢校内外参会人员,并表示学院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青年教师发展,继续办好“润泽法学青年沙龙”,进一步丰富学院层面教师发展工作形式,助力教师成长、学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