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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成绩认定

发布时间: 2024-09-26     作者/出处: 法学院     阅读次数: 10

一、认定流程

创新创业实践成绩认定工作采取学生提出认定申请、学院审核认定、教务处备案的方式进行。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成绩认定程序依据《南京审计大学创新创业实践成绩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南审校发〔2023〕378 号)执行,相关工作具体开展时间根据学校教务处安排后续通知。

二、认定依据

根据《南京审计大学创新创业实践成绩认定管理办法》(南审校发〔2023〕378号)本规定中关于院级创新创业实践成绩认定标准

三、认定标准

(一)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实践成绩认定标准

按照学校文件执行

(二)院级创新创业实践成绩认定标准

1.认定范围

不在学校《南京审计大学创新创业实践成绩认定管理办法》(南审校发〔2023〕378号)认定范围内,由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组织或者其它普通本科高校、国家机关组织的创新创业活动。

2.认定积分

1)竞赛类

特等奖按照学校最低积分120%认定

一等奖按照校级最低积分

二等奖按照校级最低积分80%认定

三等奖按照校级最低积分50%认定

参与奖按照校级最低积分20%

2)院级大创

主持人按照校级大创80%比例认定,成员按照校级大创40%比例认定。

 

 

注:①如有竞赛获奖最高级别为国际级,则国际级相当于国家级,国家级、省级相当于上述的省级、校级。

②团队项目获奖证书前1-3名按相应获奖等次积分100%计算,4-6名按60%,7-15名按40%,15名以后不予计算。

③积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0.1-0.4取0;0.5-0.9则取0.5。

④参照执行的《学生竞赛目录》以当年发布的为准,若当年未修订,则以学校发布的最新年份的竞赛目录为准。 


附件:关于印发《南京审计大学创新创业实践成绩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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