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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曾洋教授为我校法学院师生作“股东知情权的实现”专题讲座
11月13日下午,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邀请南京大学法学院曾洋教授在文心楼二楼教学法庭作“股东知情权的实现”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秦康美教授主持,百余名师生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曾洋教授从《公司法》修改前后关于股东知情权和查阅权的差异切入,来探讨股东知情权的实现路径。曾教授指出本次讲座的两个议题:一是从当前我国公司法角度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有何异同,二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实现差异化何在。
随后,曾洋教授从四个部分来阐述不同类型的公司该如何实现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因公司类型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实现路径,封闭型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实现具有主动性,而公开型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实现具有被动性,并阐述了股东行使查阅复制权的正当目的。
接着,曾洋教授肯定了正当理由在股东知情权实现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分析了关于正当理由的“司法解释(四)”的兜底性规定,同时也指出了过去授权资本制的错误做法,并对封闭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持股要求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
最后,曾教授用实践案例讲述了监管知情与股东知情。曾教授反对证券监管政治化,强调尽管外国投资者审核审计报告质量的要求是合理的,但必须以国家安全为先。此外,他还就现场听众提出的有关“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时举证责任认定”等相关问题,与现场听众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讲座尾声,秦康美教授对曾洋教授的到来表示由衷的感谢,表示曾教授对“股东知情权的实现”的理论讲解非常精辟,并结合生动的案例,深入浅出,带给听众很大收获,期待未来有更多的合作与交流。
本次讲座系“文济天下·法学一级学科学术讲座”(总第214期),由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科研处、企业规范运行研究中心共同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