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网站!
首页  新闻中心  学院新闻

王晓东教授作“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裁判思维”专题讲座

发布时间: 2025-06-01     作者/出处: 法学院     阅读次数: 12

5月29日下午,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邀请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指导室负责人、刑三庭审判长、刑二庭副庭长、刑二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王晓东教授于教学法庭作“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裁判思维”专题讲座。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等学院百余名师生到场聆听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王刚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王晓东教授强调了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他指出,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在犯罪主体、犯罪手段、犯罪动机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这要求司法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具备更高的专业素养和更精细的裁判思维。

接着,王晓东教授从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的概念入手,详细阐述了两者的区别与联系:经济犯罪往往涉及复杂的经济活动和利益输送,而职务犯罪则更多地与公权力的滥用相关。两者在犯罪构成要件、法律适用及量刑标准等方面均存在不同,需要司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加以区分。

针对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的特征,王晓东教授进行了深入剖析。他指出,经济犯罪通常具有贪利性、法定性、双重违法性等特征;而职务犯罪则具有滥用职权、违反职业义务等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决定了案件的性质,也直接影响了裁判思维的选择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在裁判思维层面,王晓东教授围绕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的裁判要点,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界限的动态性、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刑法学与民法学相结合、注重刑法的谦抑性、严禁使用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所取得的证据六个核心维度进行了深入的讲解。此外,王晓东教授通过具体生动的案例分析了裁判思维的应用。他强调在处理复杂多变的案件时,司法人员必须综合运用各种裁判思维,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最后,在讲座提问环节,同学们就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的区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职责划分、数字经济时代下的金融犯罪及留置措施等问题与王晓东教授进行了深入交流。

讲座尾声,王刚教授再次对王晓东教授带来的精彩讲座表示了由衷的感谢。他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案件的裁判思维将面临更多新的挑战和机遇,期待未来有更多类似的学术交流活动,共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本次讲座系“纪检监察大讲堂”“文济天下•法学一级学科学术讲座”系列活动之一,由江苏省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法学院教工第一、二党支部主办。